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064號
TCDV,106,訴,3064,2018051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太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合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盈有限公司因106年度訴字第3064號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447,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1/1頁


參考資料
太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