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742號
TCDV,106,訴,2742,2018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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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42號
上 訴 人 富澤台灣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富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建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300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2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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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