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742號
TCDV,106,訴,2742,201805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742號
原   告 陽建福
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律師
      吳佩君
被   告 富澤台灣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錦紅
訴訟代理人 孫興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伍仟叁佰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伍仟叁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5樓之5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在「富澤台灣大樓 」之管理委員會,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 ,負責修繕、管理、維護該社區大樓共用部分,詎竟對共用 部分即該社區大樓D棟A管道間之4吋排污主幹管疏未維護, 至該主幹管於該棟4樓板下方(3樓天花板上方)轉折處90度 彎頭發生堵塞現像,導致污水回流,造成系爭房屋馬桶於 106年6月26日、7月19日發生糞水倒灌,溢淹至屋內,使主 臥室、玄關、客廳及3間客房內之家具毀損,致原告因此支 出如附件房屋損害總金額表所示之裝潢、水電、拆除與清潔 工程等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435,300元,而受有損 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⑴ 如主文第一項;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先前曾辯以:本件並 非社區公共管路阻塞所致,且原告應先提出裝潢之施作日期 、費用總額及明細後,被告方再行答辯。並聲明:⑴原告之 訴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四、原告主張被告係系爭房屋所在「富澤台灣大樓」之管理委員 會,被告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負責修 繕、管理、維護該社區大樓共用部分,為兩造所不爭。應可



認定。又原告主張被告對社區共用部分即該社區大樓D棟A管 道間之4吋排污主幹管疏未維護,至該主幹管於該棟4樓板下 方(3樓天花板上方)轉折處90度彎頭發生堵塞現像,導致 污水回流,造成系爭房屋馬桶於106年6月26日、7月19日發 生糞水倒灌,溢淹至屋內,使主臥室、玄關、客廳及3間客 房內之家具毀損,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照片等件為證 ,且經將本件送請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亦認 :「依據標的物竣工圖、汙排水昇位圖、竣工平面圖、當事 者說明以及現況照片,鑑定人以3D圖來清楚說明排污排水幹 管結構及肇事原因,確認該社區大樓D棟A管道間之4吋排污 主幹管於該棟4樓板下方(3樓天花板上方)轉折處90度彎頭 發生堵塞現像,導致污水回流,造成該棟5樓馬桶污水倒灌 」等語,有該會107年2月5日中市大臺中建師鑑字第56號鑑 定報告書在卷可查,足認被告確疏未注意維護社區共用幹管 ,致原告受有損害,二者間並有因果關係,自堪信原告上開 主張,應係真實,而可認定。被告辯稱本件非公共管路阻塞 所致等語,應有誤會,不可採信。乃原告因被告疏未維護上 開主幹管之行為,致受有損害,原告自得依據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予以賠償。而原告主張其受有如附件房屋 損害總金額表所示之裝潢、水電、拆除與清潔工程等費用, 共計1,435,300元之損害,復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報價 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照片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此並未加 以爭執,亦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提出答辯,本院斟酌 本件全辯論意旨,認原告此部分主張,應係真實,堪予採信 。
五、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當,爰分別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併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