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448號
TCDV,106,訴,2448,2018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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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48號                                          
上 訴 人 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滄鈞
被 上訴 人 蔡勝任
      張姵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4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 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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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