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08號
TCDV,106,訴,1208,2018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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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8號
原   告 黃三育
訴訟代理人 郭銘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複代理人  連家麟律師
被   告 李建昌
被   告 李妮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複代理人  郭 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35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 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 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35號 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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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