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32號
上 訴 人 林宏彥
被 上訴人 林士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4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
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