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7號
TCDV,106,司執消債更,17,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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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袁承寬(即袁修中)
代 理 人 賴俊宏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蔡宜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黃家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蘇稜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游國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本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所稱盡力清償,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 ,即足當之,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對債 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 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亦有闡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袁承寬即袁修中(下稱債務人)聲請 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所提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27 日發函全體債權人進行書面表決,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惟 查:




㈠債務人現於泰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平均實領月薪約 新臺幣(下同)35,000元,此外,另有年終獎金約37, 000元,有本院107年4月26日訊問筆錄、債務人薪資明細 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
㈡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約為13,750元,有 本院107年4月26日訊問筆錄、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生活 費用之相關收據、房屋租約等在卷足憑,依其支出之項目 及金額,並未逾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可堪認屬合理且必 要之生活費用。是債務人將薪資收入扣除其上開生活必要 支出餘額,願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 期,每期清償18,500元之更生方案,另於每年2月份增額 加計年終獎金22,200元,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必要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近九成(87%)用於清償債務,故債務 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
㈢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為318,000元(詳見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 狀況說明書及前開本院認列債務人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 ,此外,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務人名下無其他財產,有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院內查詢法務部高 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清單、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106年11月28日函文、債務 人郵局及銀行存摺等在卷可稽,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受償總額1,465,2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 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 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2人雖具狀表示不 同意更生方案,不同意理由略以:㈠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 ;㈡債務人每月薪資、獎金數額不明;㈢年終獎金37,000元 ,僅提出22,200元還款,並不合理。經查: ㈠依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立法理由及辦理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1目及第2目之規定 可知,修正後之法律已將更生方案條件是否公允之考量,



改為債務人只要客觀上盡力清償,且清償總金額不低於上 開法律規定之數額,即不問其總清償之比例,法院均應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而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 屬盡力清償,債權人仍以清償成數過低或為不同意之理由 ,實屬無據。
㈡債務人之薪資收入及獎金業經本院依職權向泰翔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函查,顯示債務人平均實領月薪約為35,000元, 此外並有年終獎金37,000元,故債權人稱債務人每月薪資 、獎金數額不明乙節,容有誤會。
㈢關於年終獎金之發給,性質上係屬恩惠性之給與,並非勞 工可事先預估其數額,並於屆期時當然取得請求給付之權 利,又雇主是否發放年終獎金,又若予以發放,則其發給 標準、數額等,多繫於公司經營之良莠、景氣之榮枯、經 營決策之心態等而定,非可預先推估,並足額列入於更生 方案中,否則,若因雇主突不予發給,或發給未如事先預 估額時,勢將對債務人之清償方案之履行,產生重大之困 擾,既無足達更生衡平清償之目的,反更侵害總體債權人 之利益,是以將債務人近年來之年終獎金收入、債務人工 作型態、年齡變化對工作績效之影響,並衡估其任職行業 之一般形象等予以為總體之觀察後,擇取適當比例、數額 加入更生清償收入中,不惟兼顧雙方之利益,更適足以達 確保更生履行可能之效果,而實質上維護到全體債權人之 利益。就此原則,本院認債務人以每年年終獎金取六成為 清償,核屬適切。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 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 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近九成於清償 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無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 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 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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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