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01號
TCDV,105,重訴,401,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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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原   告 賴宜樺
      賴麗君
      賴明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楊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殺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殺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3601 號、第23863 號、第29720 號、 第30204 號、第30632 號、第30649 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刑 事庭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以104 年度重訴字第1251號殺人 案件,判決被告犯殺人罪共2 罪,均處死刑在案,經被告提 起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上重訴字 第7 號殺人案件繫屬中,此經本院核閱104 年度重訴字第12 51號第一審刑事卷宗無訛,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經本院向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借調上開刑事卷宗,而經該院以該案尚在審理中為 由,否准本院借調卷宗之請求,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5 年7 月15日105 中分東刑讓105 上重訴7 字第8705號函 在卷可按。則原告等以被告於104 年6 月27日殺害訴外人即 原告之被繼承人賴光雄,原告因而受有精神慰撫金及喪葬費 用之損失等語,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告提起本訴,經被 告抗辯:賴光雄之死亡並非被告造成,且被告於刑事上訴程 序中另聲請調查許多證據,待該案調查後要援引作為本案證 據使用等語。審酌上揭殺人案件刑事卷證資料,確有影響於 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復因受限於刑事卷證資料尚在審理中 無法借閱之故,致本院於上開刑事第二審審理程序終結前, 尚無法取得全部刑事相關卷證供兩造閱卷使用,並行公開之 言詞辯論,考量兩造就本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完整性,認 非俟該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 本件民事訴訟之兩造當事人亦均同意在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本件訴訟之進行在卷(見本院107 年5 月16日言詞辯 論筆錄第2 頁之記載),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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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