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朱明厚
朱明哲
被上訴人 朱素貞
朱素芬
上列當事人回復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回復特留分之訴訟事件之判
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新臺幣71萬166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