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5年度,3號
TCDV,105,智,3,20180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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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孟申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錦朝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金益即金益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2萬685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476000元+反訴部分250850元
=726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智財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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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孟申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