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號
TCDV,103,訴,4,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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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王玉婷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被   告 吳明祐(即吳亮之承受訴訟人)
      吳灑涓(即吳東門之承受訴訟人)
      吳奕成(即吳東門之承受訴訟人)
      吳淑如(即吳東門之承受訴訟人)
      吳明昌(即吳東門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林秀美
法定代理人 陳立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列當事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民國107年6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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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