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號原 告 王玉婷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被 告 吳明祐(即吳亮之承受訴訟人) 吳灑涓(即吳東門之承受訴訟人) 吳奕成(即吳東門之承受訴訟人) 吳淑如(即吳東門之承受訴訟人) 吳明昌(即吳東門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陳林秀美法定代理人 陳立業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列當事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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