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原 告 林尚霖被 告 顧小美 吳乃安 楊振志 許宗祺 胡宗儀 林端瑋 覃瑞清 關少鈞(原名:關瑋廷) 余佩芬 趙培植 孟淑蓁 孫嘉緒 吳子彗(原名:吳淑慧) 林祺易 李秉榮 張家宗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16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怜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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