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林虹佑
被 告 谷安屏
上列被告因犯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41 號,起訴
案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19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