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488號
TCDM,107,訴,488,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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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連成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溢村
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2399、3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連成林溢村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連成林溢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 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為 有逃亡之虞,乃於民國107年2月2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規定訊問被告2人後,認其等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 在,應自107年5月27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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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