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059號
TCDM,107,聲,2059,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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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現文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
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現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現文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及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410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芳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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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