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898號
TCDM,107,聲,1898,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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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世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字第5566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32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王世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世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 人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 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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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