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889號
TCDM,107,聲,1889,201805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葛孟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葛孟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葛孟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有 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 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697號裁定定應執行之 刑為有期徒刑3 年8 月),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 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 罰金;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 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 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 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署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稽,是本件聲請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又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 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復考量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與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 ,但與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 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毀損債權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2年10月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間某日至 │101年11月21日 │
│ │103年1月21日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11379號 │104年度偵字第2673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4年度易字第36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30日 │106年6月29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4年度易字第36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1月4日 │106年6月2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
│備 註│編號1-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 │
│ │1697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編 號 │ 3 │ 4 │
├──────┼───────────┼───────────┤
│罪 名 │誣告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29日 │101年12月26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2673號 │106年度偵字第12218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號 │106年度易字第402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29日 │107年2月22日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號 │106年度易字第4029號 │
│決├────┼───────────┼───────────┤
│ │確定日期│106年7月21日 │107年3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
│備 註│編號1-3:經臺灣高等法 │ │
│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 │ │
│ │1697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 │ │
│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