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543號
TCDM,107,聲,1543,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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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43號
                   107年度聲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世坤
      陳素娟
      祁興國
聲 請 人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世坤
聲 請 人 陳永鑫
      陳丕岳
聲 請 人 丕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世坤
聲 請 人 陳丕育
      陳丕宗
聲 請 人 悅弘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祁興國
聲 請 人 祁悅生
      祁加弘
      陳蓉茵
      祁暐盛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重
訴字第652 號、107 年度重訴字第815 號),聲請撤銷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坤於分別繳納如附表一之一「估算價值及金額」欄所示之擔保金後,准予撤銷如附表一之一所示扣案土地之扣押。陳素娟於分別繳納如附表一之二「估算價值及金額」欄所示之擔保金後,准予撤銷如附表一之二所示扣案土地之扣押。祁興國於分別繳納如附表一之三「估算價值及金額」欄所示之擔保金後,准予撤銷如附表一之三所示扣案土地之扣押。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下稱被告陳世坤等3 人)因 涉犯刑法第335 條之侵占罪等,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扣字第 2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扣押被告陳世坤等3 人所有財產, 依檢察官起訴書內容可知被害人為聚合發公司,而聚合發公 司全體股東既以書狀陳明公司立場,均同意撤銷原裁定附表 一所示土地之扣押,應可認為繼續扣押並無助於達到「不法 利得發還被害人」之沒收目的,非屬適當扣押,當不具有扣



押之必要性存在。
㈡本案詢問證人即國稅局承辦人員邵佩君等人,對於被告陳世 坤等人國泰世華銀行私人帳戶內款項之來源,實際上均未加 以查證、釐清,即利用片面、零碎資料逕自推認被告陳世坤 等3 人之私人帳戶內款項均來自於聚合發公司帳戶,並製作 移送書告發渠等涉有業務侵占等犯行,不僅不合乎本案「嚴 格證明」之要求,甚至連「保全扣押」應有之證明程度亦未 能滿足,何以為此繼續扣押被告陳世坤等3 人之所有財產? ㈢況且,本案自原裁定准許扣押以來,期間已將近1 年餘,聚 合發公司以建築公司為業,因扣押不動產而影響各建案後續 履約事宜,經營績效不佳,以致於員工生計、承買戶之契約 權益均大受影響,而在扣押時間逐漸拉長之下,關於保全扣 押之必要性自應再予重新權衡,換言之,原裁定准予保全扣 押,在於作為被害人聚合發公司將來損害賠償所追徵之責任 財產,倘若聚合發公司因繼續扣押而導致公司倒閉,「聚合 發公司」既不存在,將來何以主張發還被害人?或繼續扣押 而導致各承買戶全盤解約,至官司確定後已係多年以後,建 物嚴重折舊是否能再行出售,仍為未定之天。承買戶購屋所 支付之價金均付諸流水,面對聚合發公司所剩無幾、價值不 高的資產,勢必流連於不斷民事執行拍賣的輪迴當中,債權 何時能獲得滿足,亦無人能斷言。倘若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 ,亦僅需就原裁定附表一所示財產內,以檢察官所指控之逃 漏12億4140萬1705元部分予以保全扣押,應合乎保全扣押之 最小侵害性手段。
㈣綜上,爰聲請撤銷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一之三所示土地 之扣押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明文規定確定之判決有一事 不再理之實質確定力,惟亦僅以實體法上之確定判決為限(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514號、73年台非字第134 號判例意旨 參照) ,此乃因為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 罰權( 最高法院55年台非字第176 號判例意旨參照) ,故涉 及實體法上刑罰權有無之判決,須嚴守此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至於裁定是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在法律上並無明 文規定,揆諸前揭法理,仍應以該裁定是否涉及實體法上之 刑罰權事項為斷;若裁定之內容涉及實體法上刑罰權事項, 亦應承認其有實質之確定力,例如減刑( 最高法院21年非字 第152 號判例) 、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 判例) 、撤銷緩刑( 最高法院44年台非字第41號判例) 或羈 押( 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193 號判決) 等裁定;惟如屬一 般形式裁定,則僅生形式上確定力,除不得再以通常訴訟程



序聲明不服外,並不生一事不再理之實質確定力。扣押處分 析其性質,僅為保全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之強制處分,屬 檢察官、法官或法院於訴訟程序上所為之處分,全然無涉實 體法上之刑罰權,揆諸前揭說明,關於扣押並無一事不再理 原則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76、2603、2684 號裁定意旨參照)。同理,關於聲請發還扣押物或聲請撤銷 扣押,因無涉實體法上之刑罰權,亦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 用,是本件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 、2 、附表一之二編號1 、 附表一之三編號2 所示土地,雖經本院先後以106 年度聲字 第3651、3652號、106 年度聲扣更一字第4 、5 號裁定分別 裁定保擔保後撤銷扣押,有上開裁定附卷可憑,然依上開說 明,聲請人就上開土地二度聲請撤銷扣押,並無違一事不再 理原則,先予敘明。
三、而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4 項規定:「(第1 項)犯 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3 項)前二項之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第4 項)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 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同法第38條之 2 第2 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 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經查: ㈠本案檢察官於偵查中,認被告陳世坤等3 人因涉犯刑法第33 5 條之侵占罪、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商業會 計法第71條之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而獲有不法利得 ,為預防被告陳世坤等3 人脫產規避不法利得之沒收及追徵 ,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扣押 被告陳世坤等3 人名下之財產。經本院於105 年12月5 日以 105 年度聲扣字第20號均裁定准許,並扣押被告陳世坤所有 如附表二、五所示財產、被告祁興國所有如附表四所示財產 、被告陳素娟所有如附表三所示財產,因被告祁興國、陳素 娟均未提出抗告而確定;被告陳世坤部分,經被告陳世坤提 起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 年度抗字第28號 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再由本院於106 年2 月20日以 106 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 號裁定,除駁回檢察官就被告陳世 坤所有如附表五所示財產之扣押聲請外,另准予扣押被告陳 世坤所有附表二所示財產,經被告陳世坤再次提起抗告後, 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 年度抗字第214 號駁回抗告 而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各1 份在卷可佐。
㈡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陳世坤等3 人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之業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不實事項記入



帳冊罪、同條第4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 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 項之以不正 當方式逃漏稅捐罪,被告陳世坤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0 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等罪嫌,以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31530 號、106 年度偵字第2481、5935號提起公訴 ,現由本院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652 號審理中;另認被告陳 世坤以聚合發公司代表人身分所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而以107 年度偵字第11 16號追加起訴,現由本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815 號審理並 與上開106 年度重訴字第652 號合併審理。其中,附表二編 號155 、156 (「潤隆購地」案)、附表三編號63(「耀 」建案)、附表四編號132 (「耀」建案)、附表四編號 133 (「獨秀」建案)、附表四編號135 (「香禔」建案) 所示土地(估算價值合計為49億3652萬4423元),公訴意旨 認屬被告陳世坤等3 人業務侵占行為之犯罪所得,且現仍分 別登記在被告陳世坤等3 人名下,倘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被 告陳世坤等3 人確有上開業務侵占行為,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即應諭知沒收屬犯罪所得之上開各筆土地。此外, 被告陳世坤等3 人因出售「耀」、「獨秀」、「香禔」、 「夏麗宮」建案其餘部分土地(扣除附表二編號155 、156 、附表三編號63、附表四編號132 、133 、135 部分),可 分別獲得「耀」建案部分58億487 萬1948元、「獨秀」建 案部分15億9097萬元、「香堤」建案部分10億7507萬1577元 (10億5826萬元+1681萬1577元【現仍登記在被告陳世坤名 下,未經扣案部分】),「夏麗宮」建案部分6 億6649萬元 ,合計91億3740萬3525元,此有各該建案銷售資料(106 年 4 月12日刑事聲請狀聲證5 、106 年4 月28日刑事陳報狀聲 證1 至3 )可佐,屬犯罪所得變得之物;被告陳世坤等3 人 因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而短納之稅款,被告陳世坤陳素娟 合計逃漏稅款6 億2886萬118 元,被告祁興國逃漏稅款6 億 610 萬2088元,屬財產上之消極利益,亦為犯罪所得。倘經 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陳世坤等3 人確有上開業務侵占、以 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之行為,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即 應諭知沒收上開屬犯罪所得合計103 億7236萬5731元之款項 ,且該等犯罪所得既未據扣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同條第2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又附表 二至四所示扣押物,本院參酌檢察官扣押聲請書及本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20號、106 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 號裁定書附表 所記載之估算價值及金額,被告陳世坤等3 人具狀陳明除「 耀」、「獨秀」、「香禔」、「湛泰」、「湖心泊」、「



博館匯」等建案之土地價值,均有已出售戶之買賣契約書可 推算,「潤隆購地」案之土地價值,有買賣契約書可證外, 其餘部分,對於本院上開扣押裁定附表所載之估算價值及金 額,並無意見(106 年4 月28日刑事陳報狀第9 頁),以及 卷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認定附表二至四所示扣押物品之 價值及金額,各如附表二至四「估算價值及金額」欄所載。 扣除上開屬犯罪所得而為得沒收之物即附表二編號155 、15 6 、附表三編號63、附表四編號132 、133 、135 所示土地 後,其餘屬供將來追徵犯罪所得之責任財產之估算價值及金 額合計為67億6160萬4292元,與將來可能追徵之犯罪所得合 計103 億7236萬5731元,尚有不足。因此,本院前經檢察官 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2 項、第133 條之1 第 1 項、第133 條之2 第1 項規定,裁定扣押被告陳世坤等3 人如附表二至四所示財產,於法並無不合,此經本院前以10 6 年度聲撤扣字第6 、7 、8 號裁定書述敘明確,足認本案 並無超額扣押之情事。
四、惟按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第1 項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第2 項)為保全追 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同法第133 條之1 第1 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 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 應經法官裁定」;同法第133 條之2 第1 項規定:「偵查中 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 第3 項第1 款、第2 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 裁定」。又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 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 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 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 2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 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 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 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 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25 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末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 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 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 第1 項 定有明文。而所謂「適當」,係指沒收擔保金亦可達沒收之 目的者而言。至許可供擔保者,應於收受擔保金後,始撤銷 扣押,此乃當然之理。




㈠依本案公訴意旨,被告陳世坤等3 人之犯罪所得除因逃漏個 人綜合所得稅而短納之稅款,被告陳世坤陳素娟合計逃漏 稅款6 億2886萬118 元,被告祁興國逃漏稅款6 億610 萬20 88元,被害人為中華民國外,其餘因業務侵占而取得之附表 二編號155 、156 (「潤隆購地」案)、附表三編號63(「 耀」建案)、附表四編號132 (「耀」建案)、附表四 編號133 (「獨秀」建案)、附表四編號135 (「香禔」建 案)所示土地(估算價值合計為49億3652萬4423元),以及 因出售「耀」、「獨秀」、「香禔」、「夏麗宮」建案其 餘部分土地而獲得合計91億3740萬3525元,均屬被告陳世坤 等3 人犯業務侵占罪之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變得之物,而該 業務侵占罪之被害人原均為聚合發公司。
㈡然檢察官追加起訴聚合發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依 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意旨,聚合發公司於100 年、103 年、10 4 年逃漏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別為124, 356,418 元、70,602,787元、85,184,374元,致使聚合發公 司總共獲得209,440,548 元,是屬聚合發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第47條第1 項第1 款逃漏稅捐罪之犯罪所得,而被告陳世坤 為聚合發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聚合發公司之責任已轉嫁給公司負責人陳世坤。況經本院徵 詢檢察官意見,據函覆:聚合發公司非單純之被害人,兼具 加害人之身分,自無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適用,亦不得 請求發還查扣之被告陳世坤等3 人之財產等語,有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4 月10日中檢宏賢105 偵31207 字第 1079019110號函在卷可稽。因此,聚合發公司已非單純被害 人身分,其已兼具加害人身分,故本案扣押被告陳世坤等3 人所有財產,聚合發公司已無同意撤銷之適格。 ㈢本案扣押被告陳世坤等3 人如附表二至四所示財產,除附表 二編號155 、156 (「潤隆購地」案)、附表三編號63(「 耀」建案)、附表四編號132 (「耀」建案)、附表四 編號133 (「獨秀」建案)、附表四編號135 (「香禔」建 案)所示土地(估算價值合計為49億3652萬4423元),公訴 意旨認屬被告陳世坤等3 人因業務侵占行為之犯罪所得,屬 應沒收之物。又被告陳世坤等3 人如附表二至四所示財產, 於扣除附表二編號155 、156 、附表三編號63、附表四編號 132 、133 、135 部分後,其餘部分之估算價值及金額合計 為67億6160萬4292元。仍足供作為追徵被告陳世坤等3 人因 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而短納之稅款合計12億3496萬2206元。 至於被告陳世坤等3 人因出售「耀」、「獨秀」、「香堤 」、「夏麗宮」建案土地而取得,屬業務侵占犯罪所得變得



之物合計達91億3740萬3525元,於撤銷附表一之一、一之二 、一之三所示土地扣押後,屬供將來追徵犯罪所得之責任財 產,固更顯不足。
㈣惟審酌倘繼續扣押被告陳世坤所有如附表一之一、被告陳素 娟所有如附表一之二、被告祁興國所有如附表一之三所示土 地,確會影響各建案承買戶之契約權益,且撤銷被告陳世坤 所有如附表一之一、被告陳素娟所有如附表一之二、被告祁 興國所有如附表一之三所示土地之扣押後,倘被告陳世坤等 3 人日後確經法院裁判有罪確定,沒收擔保金亦可達沒收或 保全追徵之目的,本院於收受擔保金即分別如附表一之一、 一之二、一之三「估算價值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後,自得 准予撤銷上揭土地之扣押。
五、就聲請人聚合發公司、陳永鑫陳丕岳、丕岳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陳丕育陳丕宗悅弘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祁悅生祁加弘陳蓉茵祁暐盛部分:
㈠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 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 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 文。準此,扣押物之「所有人」或「權利人」始得依上開規 定,請求法院撤銷扣押。
㈡本件聲請人聚合發公司、陳永鑫陳丕岳、丕岳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陳丕育陳丕宗悅弘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祈悅 生、祈加弘、陳蓉茵、祈暐盛,就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一 之三所示扣押物均非該等扣押物之所有人或權利人,依前揭 規定,渠等聲請自屬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附表一之一:被告陳世坤聲請撤銷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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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6年度聲扣更 │扣押標的 │財產類型 │估算價值及金額│備註 │
│ │一字第2號裁定 │ │ │(新臺幣;元)│(編號為附表│
│ │附表編號 │ │ │ │二之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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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2,330,616,000 │1.屬「潤隆購│
├──┼───────┼───────────────────┼────────┤ │地」案,依買│
│2 │ 4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聲請狀誤載 │賣價金作為估│
│ │ │ │ │為706,210,000 │算價值。 │
│ │ │ │ │、7,650,000) │2.編號155公 │
│ │ │ │ │ │告土地現值為│
│ │ │ │ │ │706,210,000 │
│ │ │ │ │ │元、編號156 │
│ │ │ │ │ │公告土地現值│
│ │ │ │ │ │為7,650,000 │
│ │ │ │ │ │元。 │
├──┼───────┼───────────────────┼────────┼───────┼──────┤
│3 │ 5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79,704,545 │ │
│ │ │ │ │(聲請狀誤載 │ │
│ │ │ │ │79,699,000) │ │
├──┼───────┼───────────────────┼────────┼───────┼──────┤
│4 │ 5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54,388,315 │ │
│ │ │ │ │(聲請狀誤載 │ │
│ │ │ │ │54,388,000 ) │ │
├──┴───────┴───────────────────┴────────┴───────┴──────┤
│ 小計:2,464,708,860 │
└──────────────────────────────────────────────────────┘
附表一之二:被告陳素娟聲請撤銷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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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5年度聲扣字 │扣押標的 │財產類型 │估算價值及金額│備註 │
│ │第20號裁定附件│ │ │(新臺幣;元)│ │
│ │編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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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二編號2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582,500,000 │1.屬「博館匯│
│ │ │ │ │(聲請狀誤載 │」建案已售出│
│ │ │ │ │89,792,000) │尚未過戶及尚│
│ │ │ │ │ │未售出部分,│
│ │ │ │ │ │依被告所陳報│
│ │ │ │ │ │預估售價計算│
│ │ │ │ │ │,被告陳素娟
│ │ │ │ │ │此筆土地預估│
│ │ │ │ │ │合計可分得58│
│ │ │ │ │ │2,500,000元 │
│ │ │ │ │ │。 │




│ │ │ │ │ │2.公告土地現│
│ │ │ │ │ │值為89,762,0│
│ │ │ │ │ │00元 │
│ │ │ │ │ │。 │
├──┼───────┼───────────────────┼────────┼───────┼──────┤
│2 │附件二編號1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 │202,457,178 │1.屬「耀」│
│ │ │ │100000分之2949)│(聲請狀誤載 │建案尚未售出│
│ │ │ │ │73,926,000 ) │部分,依被告│
│ │ │ │ │ │所陳報預估售│
│ │ │ │ │ │價計算,被告│
│ │ │ │ │ │陳素娟此筆土│
│ │ │ │ │ │地預估合計可│
│ │ │ │ │ │分得202,457,│
│ │ │ │ │ │178元。 │
│ │ │ │ │ │2.公告土地現│
│ │ │ │ │ │值為74,652,5│
│ │ │ │ │ │40元。 │
├──┴───────┴───────────────────┴────────┴───────┴──────┤
│ 小計:784,957,178 │
└──────────────────────────────────────────────────────┘
附表一之三:被告祁興國聲請撤銷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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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5年度聲扣字 │扣押標的 │財產類型 │估算價值及金額│備註 │
│ │第20號裁定附件│ │ │(新臺幣;元)│ │
│ │五編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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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 │311,132,822 │1.屬「耀」│
│ │ │ │100000分之4541)│(聲請狀誤載 │建案尚未售出│
│ │ │ │ │113,830,000) │部分,依被告│
│ │ │ │ │ │所陳報預估售│
│ │ │ │ │ │價計算,被告│
│ │ │ │ │ │祁興國此筆土│
│ │ │ │ │ │地預估可分得│
│ │ │ │ │ │311,132,822 │
│ │ │ │ │ │元。 │
│ │ │ │ │ │2.公告土地現│
│ │ │ │ │ │值為113,840,│
│ │ │ │ │ │722元。 │
├──┼───────┼─────────────────────┼────────┼───────┼──────┤
│2 │ 6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 │2,081,940,000 │1.屬「獨秀」│




│ │ │ │100000 分之54376│(聲請狀誤載 │建案已售出尚│
│ │ │ │) │000000000 ) │未過戶及尚未│
│ │ │ │ │ │售出部分,依│
│ │ │ │ │ │被告所陳報預│
│ │ │ │ │ │估售價計算,│
│ │ │ │ │ │被告祁興國此│
│ │ │ │ │ │筆土地預估合│
│ │ │ │ │ │計可分得2,08│
│ │ │ │ │ │1,940,000元 │
│ │ │ │ │ │2.公告土地現│
│ │ │ │ │ │值為548,961,│
│ │ │ │ │ │9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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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7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號 │土地 │51,780,980 │ │
│ │ │ │ │(聲請狀誤載 │ │
│ │ │ │ │50,255,000) │ │
├──┼───────┼─────────────────────┼────────┼───────┼──────┤
│4 │ 108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號 │土地 │50,749,420 │ │
│ │ │ │ │(聲請狀誤載 │ │
│ │ │ │ │49,255,000) │ │
├──┴───────┴─────────────────────┴────────┴───────┴──────┤
│ 小計:2,495,603,222 │
└────────────────────────────────────────────────────────┘
附表二:被告陳世坤經本院106 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 號裁定扣 押之扣押物
┌──┬───────┬───────────────────┬────────┬───────┬──────┐
│編號│106年度聲扣更 │扣押標的 │財產類型 │估算價值及金額│備註 │
│ │一字第2號裁定 │ │ │(新臺幣;元)│ │
│ │附表編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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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6,050,488 │1.編號順序依│
│ │ │ │ │ │被告所提出之│
│ │ │ │ │ │撤銷扣押優先│
│ │ │ │ │ │次序(編號後│
│ │ │ │ │ │者優先撤銷)│
│ │ │ │ │ │2.被告所提出│
│ │ │ │ │ │之編號32、15│
│ │ │ │ │ │2至154,未在│
│ │ │ │ │ │本院上開裁定│
│ │ │ │ │ │扣押範圍內,│




│ │ │ │ │ │不予列載在附│
│ │ │ │ │ │表內,編號輪│
│ │ │ │ │ │空。 │
│ │ │ │ │ │3.土地估算價│
│ │ │ │ │ │值除特別備註│
│ │ │ │ │ │者外,均依土│
│ │ │ │ │ │地登記謄本公│
│ │ │ │ │ │告土地現值計│
│ │ │ │ │ │算至元;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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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 47,330,272 │ │
│ │ │ │0000分之25069) │ │ │
├──┼───────┼───────────────────┼────────┼───────┼──────┤
│ 3 │ 4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 58,260,096 │ │
│ │ │ │000分之1473) │ │ │
├──┼───────┼───────────────────┼────────┼───────┼──────┤
│ 4 │ 4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 25,686,688 │ │
│ │ │ │0000分之7058) │ │ │
├──┼───────┼───────────────────┼────────┼───────┼──────┤
│ 5 │ 4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46│ 4,921,343 │ │
│ │ │ │0500分之1475) │ │ │
├──┼───────┼───────────────────┼────────┼───────┼──────┤
│ 6 │ 3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7│ 5,042,182 │ │
│ │ │ │21600分之27234)│ │ │
├──┼───────┼───────────────────┼────────┼───────┼──────┤
│ 7 │ 5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3,011,804 │ │
├──┼───────┼───────────────────┼────────┼───────┼──────┤
│ 8 │ 5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 4,338,315 │ │
│ │ │ │00分之795) │ │ │
├──┼───────┼───────────────────┼────────┼───────┼──────┤
│ 9 │ 2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612,800 │ │
├──┼───────┼───────────────────┼────────┼───────┼──────┤
│ 10 │ 2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106,500 │ │
├──┼───────┼───────────────────┼────────┼───────┼──────┤
│ 11 │ 2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714,294 │ │
├──┼───────┼───────────────────┼────────┼───────┼──────┤
│ 12 │ 2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 46,600 │ │
├──┼───────┼───────────────────┼────────┼───────┼──────┤
│ 13 │ 3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3,175,500 │ │
├──┼───────┼───────────────────┼────────┼───────┼──────┤




│ 14 │ 3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4,959 │ │
├──┼───────┼───────────────────┼────────┼───────┼──────┤
│ 15 │ 33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號 │土地 │ 348,000 │ │
├──┼───────┼───────────────────┼────────┼───────┼──────┤
│ 16 │ 8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4,396,075 │ │
├──┼───────┼───────────────────┼────────┼───────┼──────┤
│ 17 │ 8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 511,830 │ │
│ │ │ │00分之48) │ │ │
├──┼───────┼───────────────────┼────────┼───────┼──────┤
│ 18 │ 7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9│ 203 │ │
│ │ │ │4分之1) │ │ │
├──┼───────┼───────────────────┼────────┼───────┼──────┤
│ 19 │ 7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9│ 65,804 │ │
│ │ │ │4分之1) │ │ │
├──┼───────┼───────────────────┼────────┼───────┼──────┤
│ 20 │ 7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58│ 2,593 │ │
│ │ │ │8分之1) │ │ │
├──┼───────┼───────────────────┼────────┼───────┼──────┤
│ 21 │ 7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58│ 6,156 │ │
│ │ │ │8分之1) │ │ │
├──┼───────┼───────────────────┼────────┼───────┼──────┤
│ 22 │ 7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9│ 1,141 │ │
│ │ │ │4分之1) │ │ │
├──┼───────┼───────────────────┼────────┼───────┼──────┤
│ 23 │ 8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298,582 │ │
├──┼───────┼───────────────────┼────────┼───────┼──────┤
│ 24 │ 8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6,291,142 │ │
├──┼───────┼───────────────────┼────────┼───────┼──────┤
│ 25 │ 8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249,980 │ │
├──┼───────┼───────────────────┼────────┼───────┼──────┤
│ 26 │ 8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5,693,385 │ │
├──┼───────┼───────────────────┼────────┼───────┼──────┤
│ 27 │ 8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7│ 5,025,950 │ │
│ │ │ │0分之83) │ │ │
├──┼───────┼───────────────────┼────────┼───────┼──────┤
│ 28 │ 9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3,207,750 │ │
├──┼───────┼───────────────────┼────────┼───────┼──────┤
│ 29 │ 5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564,107,600 │ │
├──┼───────┼───────────────────┼────────┼───────┼──────┤
│ 30 │ 1 │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號 │房屋 │ 277,300 │ │




│ │ │即臺中市○區○○○段00○號 │ │ │ │
├──┼───────┼───────────────────┼────────┼───────┼──────┤
│ 31 │ 2 │臺北市○○區○○里○○街0巷0號1樓 │房屋 │ 78,900 │ │
│ │ │即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 │ │ │
├──┼───────┼───────────────────┼────────┼───────┼──────┤
│ 33 │ 3 │臺中市○○區○○里市○○○路000號 │房屋 │ 5,184,700 │ │
│ │ │即臺中市○○區○○段000○號 │ │ │ │
├──┼───────┼───────────────────┼────────┼───────┼──────┤
│ 34 │ 6 │臺中市○○區○○里○○0巷0號 │房屋 │ 1,200 │ │
├──┼───────┼───────────────────┼────────┼───────┼──────┤
│ 35 │ 7 │臺北市○○區○○里○○街00○0號 │房屋 │ 428,800 │ │
│ │ │即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 │ │ │
├──┼───────┼───────────────────┼────────┼───────┼──────┤
│ 36 │ 1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14,900 │ │
├──┼───────┼───────────────────┼────────┼───────┼──────┤
│ 37 │ 1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3,850,226 │ │
├──┼───────┼───────────────────┼────────┼───────┼──────┤
│ 38 │ 1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6,242,900 │ │
├──┼───────┼───────────────────┼────────┼───────┼──────┤
│ 39 │ 1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949,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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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豐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嘉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順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悅弘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丕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