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七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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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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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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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辰吉勝實業股份有限│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和│八十八年十月五日 │陸萬捌仟元 │QC六七六六一五│
│ │公司王維治 │平分行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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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辰吉勝實業股份有限│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和│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 │肆萬伍仟元 │QC六七六六一五│
│ │公司王維治 │平分行 │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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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辰吉勝實業股份有限│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和│八十八年九月十日 │柒萬陸仟元 │QC六七六六一五│
│ │公司王維治 │平分行 │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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