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3102號
TPDV,89,除,3102,200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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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七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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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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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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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辰吉勝實業股份有限│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和│八十八年十月五日   │陸萬捌仟元   │QC六七六六一五│
│ │公司王維治    │平分行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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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辰吉勝實業股份有限│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和│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  │肆萬伍仟元   │QC六七六六一五│
│ │公司王維治    │平分行      │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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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辰吉勝實業股份有限│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和│八十八年九月十日   │柒萬陸仟元   │QC六七六六一五│
│ │公司王維治    │平分行      │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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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