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7年度,23號
TCDM,107,交簡附民,23,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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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王心羚
      楊玉樹
      徐家瑄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天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克彥律師
被   告 倪偉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2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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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