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柏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蘇柏豪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 第1 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而刑 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郭駿達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 立,告訴人乃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 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