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7年度,41號
TCDM,107,中簡附民,41,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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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洪翎語
被   告 賴世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03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原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 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刑事訴訟法之「簡易程 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訟」可言, 蓋其若要訴訟,必須適用通常程序。因此所謂「訴訟」應指 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亦即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 ,重在「民事程序」附帶於「刑事程序」,非在「民事訴訟 」附帶於「刑事訴訟」。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 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 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如何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 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 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何來程序可資依附 而得提起附帶是訴訟?此與判決是否送達當事人而生效力之 問題,並無關聯,自不得以判決尚未送達於當事人,而認為 原告尚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二、查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030號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 07年5月14日依簡易程序判決而終結,該簡易判決並於107年 5月18日送達予原告,此有該簡易判決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是原告於107年5月21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係在該簡易判決之後,刑事程序已不存在,依上開說明,自 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是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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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