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999號
TCDM,107,中簡,999,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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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畢冠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9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畢冠雄犯竊盜罪,處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 至2 行之「於民國10 7 年3 月23日晚上6 時許」應更正為「於民國107 年3 月23 日上午6時許」;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照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 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非佳,又於假釋期間再度違犯本 罪,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秩序,其價值及法治觀 念偏差,所為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所竊取之財物價值,依 被害人所述僅2000元,其犯罪所生損害非鉅,而被害人遭竊 之湯淺牌145G51型電池2顆、115E型電池1顆均業已發還,被 害人之損害已有相當回復,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 好,暨其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為大學肄業學 歷(見本院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庭經濟 狀況為勉持(見偵卷第16頁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電池3 顆,均業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在卷為證( 見偵卷第28頁) ,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 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興股 107年度偵字第9316號
被 告 畢冠雄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畢冠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晚上 6 時許,在顏茂洋所設、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之「 鴻展工程行」旁車庫,竊取顏茂洋所有放置在該處後方地上 之湯淺牌145G51型電池2 顆、115E型電池1 顆得手,逃離現 場並將上開物品藏放在現場對面空地。嗣於同日上午9 時40 分許,畢冠雄以手推車運送上開電池,欲前往南屯區嶺東路 51之1 號「隆欣資源回收場」變賣時,為警見畢冠雄形跡可 疑,上前盤查而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電池3 顆(已返還顏 茂祥)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畢冠雄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顏茂 洋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立具之贓物認領保 管單、員警職務報告及扣案物品相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張文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化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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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