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428號
TCDM,107,中簡,428,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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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粉末1 包(驗餘淨重0.9 公克)、鏟管1 個及錦盒 1 個,均為被告陳世哲所有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 第78頁反面),其中粉末1 包經法務報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6 年11月2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 000 號鑑定書在可參(見偵卷第82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第一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鏟管1 個及 錦盒1 個,雖被告供承係其所有,然與被告本案持有第一級 毒品罪間並無直接關聯,爰不為沒收諭知,併此敘明。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 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止股 107年度偵字第2678號
被 告 陳世哲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哲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第一級毒品, 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 106 年9 月7 日前4 、5 日內之某日晚上7 、8 時許,在臺中市 大里區國光路某85度C 咖啡館,無償取得由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而非法持 有之。嗣陳世哲將上開毒品海洛因等物遺留在向其友人林貞 貞所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嗣於同年 9 月7 日晚上8 時30分許,林貞貞之子賴毓祥(所涉持有第一 級毒品罪嫌部分,已由本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駕駛前揭車輛,行經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 與崇德五路交岔路口,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並查扣前揭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90公克)、鏟管及盛裝盒 子等物,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世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另案被告賴毓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人林貞貞於 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 包扣案可資佐證,復有扣案證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 用藥物實驗室106 年11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623028290 號鑑 定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 重0.90公克,有前揭鑑定書在卷可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謝志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洪承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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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