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聖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11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聖儒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 3至4行、第5行、第9至10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至2行 之「林玉真」均更正為「林玉眞」、第4行「656號」更正為 「626 號」;證據部分應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正義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 照片2 張」,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聖儒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中簡字第2273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及以105年度中簡字第2340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10 6 年9月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 定,加重其刑。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 盜案件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另考量其竊盜手段尚屬平和 ,竊得物品之價值非高,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具高中肄 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暨犯罪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取之物,業已發還被害人陳龍川領回,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之規定,自毋 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同股 106年度偵字第11223號
被 告 賴詠祥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
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詠祥於民國106 年4月8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 ○0號前,見林悠瑋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停放在該處,無人看管,且機車鑰匙仍插在鑰匙孔,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旋即以該支鑰匙啟動引擎電門,將該 輛機車騎離,供己代步使用。嗣於106 年4月14日7時40分許 ,騎乘上開贓車,行經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與南屯路交岔路 口,為警查獲,當場扣得上開機車1 輛(已發還),始查悉 上情。
二、案經林悠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詠祥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悠瑋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 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 各1 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謝 志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 雅 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