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明忠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5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歐明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吸管貳支、鏟管貳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律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512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