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1083號
TCDM,107,中簡,1083,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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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庭申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庭申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受禁止出國 處分而出國罪。爰審酌被告未遵守受禁止出國之處分,搭乘 漁船偷渡出境至大陸地區,再多次從大陸地區前往印尼,藐 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影響相關機關對入出國管理之正確性 ,危害海防安全,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於警詢自 陳業商,大專畢業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 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9207號
被 告 林庭申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庭申於民國103年間因涉及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下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3月30日函請內政 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限制林庭申出境。林庭申於104年4月5日欲從金門縣以小三 通方式出境前往大陸地區時,經移民署查驗人員告知不得出 境。林庭申仍基於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之犯意,於104年4 月底某日,以新臺幣50萬元之代價,在金門縣僱用並搭乘大 陸地區漁船,自小金門(烈嶼島)偷渡前往大陸地區福建省 廈門市翔安漁港上岸,再使用中華民國護照,多次從大陸地 區出境前往印尼,另經新竹地檢署於104年6月18日發布通緝 。林庭申於106年11月3日經印尼遣返搭機返回臺灣時,為警 逮捕並查知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庭申於106年11月3日警詢之自白。(二)被告之中華民國護照內頁影本。
(三)被告之入出境紀錄個別查詢報表。
(四)新竹地檢署104年3月30日竹檢坤明103偵553字第7297號函影 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受禁止出國 處分而出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洪瑞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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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