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1030號
TCDM,107,中簡,1030,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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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世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4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世浩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素行良好,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五專畢業之教育 智識程度(參本院卷第6頁),僅因行車糾紛即出手毆打告 訴人,行事衝動,實不可取,應予非難,因告訴人不願和解 ,而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及告訴人所 受之傷幸不嚴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 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秋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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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