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智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 年度偵字第4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永森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犯罪事實:王永森明知如附表「商標註冊/ 審定號」欄所 示之「FILA」、「NIKE」、「Roots 」、「Champion」、 「UNDER ARMOUR」、「adidas」、「PUMA」商標圖樣,分 別係經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下稱斐樂公司)、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耐克公司)、加拿大 商羅茲公司(下稱羅茲公司)、美商HBI 品牌服裝公司( 下稱HBI 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下稱昂德亞摩公司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註冊登記,指定使用於衣服、T 恤、外套、運動袋等 商品,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亦明知其自民國106 年10月 間之某日起,自「淘寶網」網站購入以新臺幣(下同)20 0 元至350 元不等之價格購得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衣服 、T 恤、外套、運動袋,係未得上述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 ,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接續犯意,於 106 年11月1 日9 時許,在位於臺中市豐原區豐原第一市 場12號攤位其所經營之攤位,將上開衣服、運動服裝、運 動袋陳列供不特定人選購。嗣經警於同日上午11時50分許 ,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部分:除「耐克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更正為「台 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並補充「違反 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侵害商標 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自106 年11月1 日9 時起至同日11時50分為警查獲時 止,販賣前揭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 侵害商標權商品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 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 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法益,同時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 斷。
(四)爰審酌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 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 ,造成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受有損害, 所為並不可取,又本案於被告臺中上址攤位所扣得侵害商 標權之仿冒商品數量非少,另斟酌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本案行為前無違法商標法之前科紀錄,兼衡 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如 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函文、鑑定書等件存卷可佐,均 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 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參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卷第14-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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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證據資料 │
│ │ │ │/ 審定號│ │
├──┼──────────┼──────┼────┼──────────┤
│ 1 │仿右揭商標衣服33件 │斐樂公司 │00000000│斐樂有限公司106 年11│
│ │ │(FILA) │(見偵卷│月13日斐管字第106110│
│ │ │ │第31頁)│01號函及檢附之附件(│
│ │ │ │ │見偵卷第26-29 頁) │
├──┼──────────┼──────┼────┼──────────┤
│ 2 │仿右揭商標外套23件 │耐克公司 │00000000│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NIKE) │00000000│出具之產品鑑定書(見│
│ 3 │仿右揭商標短褲、長褲│ │00000000│偵卷第37-42 頁) │
│ │12件 │ │(見偵卷│ │
├──┼──────────┤ │第33-35 │ │
│ 4 │仿右揭商標運動袋1件 │ │頁) │ │
├──┼──────────┼──────┼────┼──────────┤
│ 5 │仿右揭商標衣服93件 │羅茲公司 │00000000│加拿大商羅茲公司出具│
│ │ │(Roots) │(見偵卷│之鑑定報告書及中譯文│
│ │ │ │第46頁)│(見偵卷第43、44-1頁│
│ │ │ │ │) │
├──┼──────────┼──────┼────┼──────────┤
│ 6 │仿右揭商標衣服13件 │HBI公司 │00000000│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Champion)│(見偵卷│出具之鑑定報告(見偵│
│ 7 │仿右揭商標運動褲6件 │ │第59頁)│卷第49-51 頁) │
├──┼──────────┼──────┼────┼──────────┤
│ 8 │仿右揭商標衣服、外套│昂德亞摩公司│00000000│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
│ │37件 │(UNDER ARMO│(見偵卷│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UR) │第60頁反│(見偵卷第60頁正面)│
│ 9 │仿右揭商標短褲、長褲│ │面) │ │
│ │35件 │ │ │ │
├──┼──────────┤ │ │ │
│10 │仿右揭商標運動袋1件 │ │ │ │
├──┼──────────┼──────┼────┼──────────┤
│11 │仿右揭商標衣服、外套│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
│ │52件 │(adidas) │00000000│鑑定報告(見偵卷第75│
├──┼──────────┤ │(見偵卷│頁) │
│12 │仿右揭商標短褲、長褲│ │第73、74│ │
│ │11件 │ │頁) │ │
├──┼──────────┤ │ │ │
│13 │仿右揭商標運動袋11件│ │ │ │
├──┼──────────┼──────┼────┼──────────┤
│14 │仿右揭商標衣服、外套│彪馬公司 │00000000│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
│ │9件 │(PUMA) │00000000│鑑定報告(見偵卷第81│
├──┼──────────┤ │(見偵卷│頁) │
│15 │仿右揭商標運動褲6件 │ │第79、80│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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