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原交簡字,107年度,81號
TCDM,107,中原交簡,81,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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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原交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家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2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家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於審判 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 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固定有明文。惟此限於 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案件(包括公訴、自訴),始應指 定辯護人為其辯護,不包括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 。故本件被告何家歡雖具山地原住民身分(參本院卷第3 頁 所附個人戶籍資料),然因檢察官係聲請本院對之以簡易判 決處刑,徵諸上開說明,即無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 辯護,合先敘明。
二、本件認定被告何家歡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之罪。爰審酌被告前有酒醉駕車之素行(前於民國99年間, 曾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參,仍不知警惕,再三漠視政府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 於酒後體內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3毫克且駕照已遭註銷之 狀況駕車上路,幸為警及早查獲,顯然欠缺守法觀念及自制 力,兼衡其犯後態度尚可、高中畢業之智識及經濟狀況小康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 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 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422號
被 告 何家歡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家歡前因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40 日確定,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 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自107 年4 月15日凌晨1 時45 分許起至同日凌晨1 時50分許止,在臺中市中區繼光街之音 樂BAR 內飲用啤酒後,竟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 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1 時56分許,行經臺中市中區雙 十路1 段與光復路交岔路口時,因違規紅燈右轉,為警攔查 ,發現其酒味濃厚,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而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家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洪志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胡莉苓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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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