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富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
案號:107年度速偵字第2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富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增列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參見速偵卷第23頁)外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葉富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 以上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96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 後經提起上訴,均遭駁回而確定(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97年度上訴字第591 號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47號 刑事判決),於103 年10月9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至104 年 8 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以已執行 完畢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 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㈢本院審酌:⑴被告漠視其他用路人之人身及財產法益於不顧 ,仍在飲用酒類後,騎乘重型機車上路,並經測得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值每公升0.53毫克;⑵除前開構成累犯之案件外, 尚無其他犯罪情形,此有前揭紀錄表在卷可稽;⑶惟念及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⑷並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速偵卷第12頁受詢問人 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 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948號
被 告 葉富田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富田前於民國96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以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於103 年10月9 日假釋交付 保護管束,於104 年8 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 ,所餘刑期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猶不知悔改,自107 年5 月6 日18時許起至同日18時50分許止,在臺中市西區篤行街 上某快炒店內,飲用啤酒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5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 路00號前,因形跡可疑且面帶酒容,為警攔查並發現其身上 酒味甚濃,於同日19時14分許,當場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 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3毫克,因 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富田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酒精濃度測試單及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參。足見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另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黃芝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