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7年度,1319號
TCDM,107,中交簡,1319,201805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德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2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紀德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4行關於「紀德輝前於民國104年間 ,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2萬元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15 日、4月、4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6年9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應更正為「紀德輝前於民國 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 科罰金),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復因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4月(得易科罰金)、2月15日(得易科罰金)確定。上 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嗣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確定,於106年9月15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 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見107年度速偵字第2223號卷第14頁 、第15頁)」。
二、核被告紀德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又被告前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 中交簡字第133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併科 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27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確定;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11號 及106年度中簡字第72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4月(得易科罰金)及2月15日(得易科罰金)確定。上 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 字第32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確定,



於106年9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7頁反面)。 是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
三、爰審酌下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明知其機車駕駛執照業經監 理機關註銷而不得騎駛機車,且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 並積極取締,而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 民眾死傷之新聞,仍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 全,於飲用酒類後,仍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品行:被告自陳受有國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 107年度速偵字第2223號卷第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之記載)。又被告前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處刑之前案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至 第7頁反面),素行非佳。
(三)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3毫克,其酒後騎乘機車上 路,行經臺中市東區自由路4段與長福路口時,因闖紅燈, 為警員攔查後,發現其滿身酒味而查獲,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
(四)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犯行,尚知 悔悟。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223號
被 告 紀德輝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紀德輝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15日、4月、4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確定,於106年9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 知警惕,復自107年3月28日晚間7時起至同日9時許止,在其 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8樓之住處內,飲用啤 酒4、5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竟不顧大眾往來之公共安全,仍於翌(29)日凌晨0時 許,自上開處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 路。嗣於同年月29日凌晨0時46分前某時許,途經臺中市東 區自由路4段與長福路口時,因闖紅燈,為警攔查,經警發 現紀德輝滿身酒味,而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年 月29日凌晨0時46分許,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1.03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紀德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書、酒精濃度測試單各1份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等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於106年9月15日執行完 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魏汝婉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