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264號
TCDM,106,附民,264,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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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原   告 曹祥碧
      江奕錩
      陳耀欽
      楊梅香
      姚建緯
      何松根
被   告 陳堃壕
      蘇秀蕉
      陳慧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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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