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532號
TCDM,106,訴,1532,2018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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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胤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72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胤呈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陳胤呈明知代為自不明之他人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現金,係詐 騙集團收取犯罪所得之犯罪手法,竟於民國105年5月底某日 起,加入徐文川(綽號「山雞」,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真實姓名年籍綽號「阿尼」之成年 男子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三人以上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約定由該詐 欺集團成員先以不詳方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並將各該帳戶 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宅急便方式郵寄至指定之地點後,再由「 阿尼」以通訊軟體QQ聯絡陳胤呈前往其指定之地點,收取內 含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包裹,陳胤呈再 依「阿尼」之指示,持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至自動櫃員 機提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存匯之款項後,即可獲取提領款項金 額之2%作為報酬,並將剩餘款項依指示交付予徐文川。而 「阿尼」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詐騙,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將附 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後,再由「阿尼 」以通訊軟體QQ與陳胤呈聯繫後,陳胤呈隨即依指示於附表 所示之提領時間,至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持用附表所示帳 戶之提款卡,從自動櫃員機提領該帳戶內如附表所示被害人 所匯入之款項,或利用不知情之友人田宇修(另為不起訴處 分),於附表編號7所示之提領時間,至附表編號7所示之提 領地點,持用附表編號7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從自動櫃員機 提領該帳戶內如附表編號7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後,再交予 陳胤呈,而陳胤呈於依約扣除提領款項金額2%之報酬後, 便將剩餘款項依「阿尼」之指示交予徐文川。嗣因郭中仁等 21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 畫面及路口監視器畫面後,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郭中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李佩珊訴由金 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王惠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



局、李伯霖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吳展卉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賴秉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 水分局、黃歆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鄭仲廷訴 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夏廷緯訴由新竹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鍾羚如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張梨 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黃秋萍訴由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陳宥蓁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 、高偉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陳胤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 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 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見106年度偵字第7722號卷第53頁至第55頁 反面,本院卷一第58頁、第59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2頁至第 13頁、第115頁反面),核與證人田宇修於警詢及偵訊時證 述及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 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6年4月26日中市警二分偵 字第1060018996號函暨檢送之被告詐欺案犯罪時地一覽表及 附表所示編號1至13、15至17、19至21之被害人轉帳之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5日儲 字第1060087701號函暨檢送之張雅茹斗六石榴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邱繼緯中壢志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 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朱珮琪新莊幸福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梁家禎南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 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田微南台東大同路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林雅馨八里龍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 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吳思盈竹東二重埔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見106年度偵字第7722號卷第72頁至第117頁、第120 頁至第132頁)、自動櫃員機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提款路 線翻拍照片、提款路線圖、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及提款犯嫌 分析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告訴人郭中仁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 派出所受理及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賴立穎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 李佩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金門縣政府警察 局金湖分局金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王惠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被害人林彥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李柏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告訴人吳展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賴秉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三芝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王心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黃歆惠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 局阿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黃 冠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 害人方崧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彰化縣政府 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被害人吳奕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鳳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告訴人鄭仲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夏廷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及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鍾羚如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張梨珍之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



分局烘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 巫宜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告訴人黃秋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 訴人陳宥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彰化縣 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告訴人高偉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見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08939號卷第29頁 至第56頁、第57頁至第63頁、第64頁至第71頁、第283頁、 第155頁至第156頁及第206頁、第157頁至第158頁及第207頁 至第208頁、第159頁至第160頁及第209頁、第161頁至第162 頁及第210頁、第163頁至第164頁及第211頁、第165頁至第 168頁及第212頁至第215頁、第169頁至第170頁及第216頁、 第171頁至第172頁及第217頁、第173頁至第174頁及第218頁 、第175頁至第176頁及第219頁、第177頁至第178頁及第220 頁、第179頁至第180頁及第221頁、第181頁至第182頁及第 222頁、第183頁至第184頁及第223頁、第185頁至第186頁及 第224頁、第187頁至第188頁及第225頁至第226頁、第189頁 至第190頁及第227頁、第191頁至第192頁及第228頁至第229 頁、第193頁至第194頁及第230頁至第255頁、第195頁至第 196頁及第256頁至第257頁、第197頁至第198頁及第258頁) 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上開加重詐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於103年6月18日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 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 義犯之。(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針對該條第1項第2款加重事由,立法 理由表明:「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 ,爰仿照本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 共同犯之』列為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又本款所謂『三人 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 犯。」。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 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



經參與。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 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 犯罪,雖乙、丙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 之成立。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 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 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 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 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7年台上字第213 5號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徐文川、「阿尼」等詐欺集團成員 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就同一被害人,於密接之時間內, 以電話接連對同一被害人施行詐術,使同一被害人先後多次 將指定款項轉入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再由被告分 數次提領,各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就同一被害人 之犯罪事實而言,該數個犯罪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 為,屬接續犯,均應僅論以一罪。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分別對附表一所示21名被害人為詐欺取財犯行,侵害之財產 法益各有所別,彼此獨立可分,應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之數罪,應予分論併罰(共21罪)。就附表一編號19所示被 害人黃秋萍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後,於105年07月15日 21時19分許、同日21時32分許,分別將新臺幣(下同)2萬 8985元、2萬9985元,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後, 被告隨即自105年7月15日21時24分許至同日21時36分許,在 新竹市○○路00號,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從自動櫃員機提 領該款項之犯罪事實,為起訴書所漏載,為此部分之犯罪事 實與前開對同一被害人已起訴之犯罪事實間,具有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 被告亦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二第116頁),本院自應予 審理,附此敘明。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身體無殘陷或特殊不 治或難治之重大痼疾,卻不思憑己力殷實賺取所需,為圖小 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共同詐騙無辜社會大眾,使 多名被害人受騙上當交付金錢,不僅造成極大之財產損害, 更間接破壞社會長久以來所建立之互信機制與基礎,使人與 人間充滿不信任、猜忌與懷疑,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其為



本件犯行時甫成年,涉世未深,於本案前並無犯罪經法院判 決處刑之前科紀錄,於犯後亦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 衡被告自陳受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在夜市擺攤,月 薪約為2萬元至3萬元,未婚,並無子女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見本院卷二第12頁反面、第116頁反面),及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罪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共同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追繳, 往昔固採共犯(指共同正犯)連帶說。惟沒收以剝奪人民之 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 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基於責任共同原 則,固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因其等組織分工及有 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 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 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 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 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且顯失公平,此 與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側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 之責任並不相同。故共同犯罪,其所得財物之追繳、沒收或 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 得分別宣告沒收。是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 追徵,應改採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 失者為限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 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 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11、1984號判決意旨參 照)。同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 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 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 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 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有關共同 正犯之犯罪所得,應如何沒收或追徵,本院業於民國104年8 月11日之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參考 先前採取共犯連帶說之判例、決議,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 人所分得者為限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指各人對犯罪



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 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 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 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 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 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3282號判決參照)。
(二)被告係以其每次提領款項金額之2%作為其擔任提款車手之報 酬,每次提款前均係依「阿尼」之指示,而前往提領款項, 且均於每次依指示提領款項後,自行從所提領款項中抽取其 該次提領款項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供承明確在卷(見106 年度偵字第7722號卷第53頁至第55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3頁 、第116頁)。又依卷內所附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相 關人頭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自動櫃員機監視器影像翻 拍照片、提款路線翻拍照片、提款路線圖、監視器影像翻拍 照片等資料,因被告提領款項之時間,均係於附表一所示被 害人轉帳之後,且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亦確為被告 所支配使用,顯見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內,於此一期間由附 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轉入之款項確實係為被告所提領,且幾 已提領殆盡,足認被告有自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轉入之金錢中 ,抽取其個人報酬。
(三)據此,本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估算法則,逕以附表一 所示被害人受騙轉至被告行為時所持有支配附表一所示人頭 帳戶之金額為基準,將此部分款項乘以2%,計算後即為被告 就其所支配之提款帳戶,於本案各次犯行所取得之犯罪所得 (即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沒收金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又此部分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且均未實際發還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見本院卷二第116頁反面),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金錢沒收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無庸贅為不宜 執行時之諭知),並應依法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詐騙手法 │受騙之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郵局金融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車手│
│號│ │ │ │(新臺幣)│ 帳戶(戶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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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郭中仁│網路購物設│105年07月09日17時22分 │29,985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09日17時25分 │陳胤呈
│ │ │定錯誤 │ │ │(張雅茹)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07月09日17時24分 │985元 │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09日17時25分 │ │
│ │ │ │ │ │(張雅茹)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2 │賴立穎│網路繳費設│105年07月09日17時41分 │22,985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09日17時35分 │陳胤呈
│ │ │定錯誤 │ │ │(張雅茹)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
│ │ │ │105年07月09日17時44分 │6,985元 │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09日17時35分 │ │ │ │ │ │
│ │ │ │ │ │(張雅茹)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07月09日17時48分 │2,026元 │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09日17時54分 │ │ │ │ │ │
│ │ │ │ │ │(張雅茹)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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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佩珊│網路購物設│105年07月09日17時22分 │29,989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09日17時25分 │陳胤呈
│ │ │定錯誤 │ │ │(張雅茹)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
│ │ │ │105年07月09日17時28分 │29,989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09日17時35分 │ │
│ │ │ │ │ │(張雅茹)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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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惠貞│網路購物設│105年07月09日19時34分 │18,123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09日19時46分 │陳胤呈
│ │ │定錯誤 │ │ │(邱繼緯)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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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彥甫│網路購物設│105年07月12日18時37分 │29,985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18時42分 │陳胤呈
│ │ │定錯誤 │ │ │(朱珮琪)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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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柏霖│網路購物設│105年07月12日18時37分 │29,987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18時42分 │陳胤呈
│ │ │定錯誤 │ │ │(朱珮琪)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
│ │ │ │105年07月12日19時19分 │29,985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19時25分 │ │
│ │ │ │ │ │(朱珮琪)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
│ │ │ │105年07月12日19時27分 │29,985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19時44分 │ │
│ │ │ │ │ │(梁家禎)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7 │吳展卉│網路購物設│105年07月12日18時13分 │29,985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18時29分 │田宇修
│ │ │定錯誤 │ │ │(朱珮琪)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
│ │ │ │105年07月12日18時16分 │29,985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18時32分 │ │
│ │ │ │ │ │(朱珮琪)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8 │賴秉聖│網路購物詐│105年07月12日19時32分 │ 8,000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19時44分 │ │
│ │ │騙 │ │ │(梁家禎)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9 │王心怡│網路購物詐│105年07月12日19時12分 │14,000元│ 0000000-0000000│時間:105年07月12日19時23分 │陳胤呈
│ │ │騙 │ │ │(梁家禎)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10│黃歆惠│網路購物設│105年07月12日20時14分 │8,804元 │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20時21分 │陳胤呈
│ │ │定錯誤 │ │ │(梁家禎) │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 │
├─┼───┼─────┼───────────┼────┼────────┼───────────────┼────┤
│11│黃冠昇│網路購物詐│105年07月12日20時13分 │8,000元 │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20時21分 │陳胤呈
│ │ │騙 │ │ │(梁家禎) │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 │
├─┼───┼─────┼───────────┼────┼────────┼───────────────┼────┤
│12│方崧任│網路購物設│105年07月12日19時01分 │29,998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19時07分 │陳胤呈
│ │ │ │ │ │(梁家禎) │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 │
│ │ │ ├───────────┼────┼────────┼───────────────┤ │
│ │ │定錯誤 │105年07月12日19時16分 │2,985元 │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19時23分 │ │
│ │ │ │ │ │(梁家禎)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13│吳奕慈│網路購物設│105年07月12日19時18分 │9,222元 │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19時23分 │陳胤呈
│ │ │定錯誤 │ │ │(梁家禎)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
│ │ │ │105年07月12日19時24分 │20,288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19時33分 │ │
│ │ │ │ │ │(梁家禎)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14│鄭仲廷│網路購物設│105年07月12日20時03分 │29,980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20時10分 │陳胤呈
│ │ │定錯誤 │ │ │(田微)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
│ │ │ │105年07月12日20時08分 │29,980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19時33分 │ │
│ │ │ │ │ │(田微)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
│ │ │ │105年07月12日20時39分 │29,985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19時43分 │ │
│ │ │ │ │ │(田微)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
│ │ │ │105年07月12日20時53分 │29,985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21時02分 │ │
│ │ │ │ │ │(田微) │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 │
│ │ │ ├───────────┼────┼────────┼───────────────┤ │
│ │ │ │105年07月12日20時55分 │29,985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21時02分 │ │
│ │ │ │ │ │(田微) │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 │
│ │ │ ├───────────┼────┼────────┼───────────────┼────┤
│ │ │ │105年07月13日00時24分 │29,985元│0000000-0000000 │未有紀錄 │ │
│ │ │ │ │ │(田微) │ │ │
├─┼───┼─────┼───────────┼────┼────────┼───────────────┼────┤
│15│夏廷緯│網路繳費設│105年07月16日17時14分 │29,985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2日19時43分 │陳胤呈
│ │ │定錯誤 │ │ │(林雅馨)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16│鍾羚如│網路購物設│105年07月16日16時41分 │29,985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6日16時47分 │陳胤呈
│ │ │定錯誤 │ │ │(林雅馨)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17│張梨珍│網路購物設│105年07月16日16時40分 │60,219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6日16時47分 │陳胤呈
│ │ │定錯誤 │ │ │(林雅馨)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18│巫宜株│網路購物設│105年07月16日20時16分 │29,987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6日20時25分 │陳胤呈
│ │ │定錯誤 │ │ │(吳思盈)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19│黃秋萍│網路繳費設│105年07月15日21時19分 │28,985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5日21時24分 │陳胤呈
│ │ │定錯誤 │ │ │(周子秦) │ 至同日36分 │ │
│ │ │ ├───────────┼────┼────────┤地點:新竹市○○路00號 │ │
│ │ │ │105年07月15日21時32分 │29,985元│00000000000000 │ │ │




│ │ │ │ │ │(周子秦) │ │ │
│ │ │ ├───────────┼────┼────────┼───────────────┤ │
│ │ │ │105年07月16日20時05分 │29,985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6日20時11分 │ │
│ │ │ │ │ │(吳思盈) │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 │
├─┼───┼─────┼───────────┼────┼────────┼───────────────┼────┤
│20│陳宥蓁│網路購物設│105年07月16日20時41分 │29,989元│0000000-0000000 │未有紀錄 │ │
│ │ │定錯誤 │ │ │(吳思盈) │ │ │
├─┼───┼─────┼───────────┼────┼────────┼───────────────┼────┤
│21│高偉為│網路購物設│105年07月16日20時15分 │29,980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6日20時25分 │陳胤呈
│ │ │定錯誤 │ │ │(吳思盈)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 │ ├───────────┼────┼────────┼───────────────┤ │
│ │ │ │105年07月16日20時20分 │29,980元│0000000-0000000 │時間:105年07月16日20時25分 │ │
│ │ │ │ │ │(吳思盈) │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欄(含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玖元沒收,│
│ │即被害人郭中仁部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拾元沒收,│
│ │即被害人賴立穎部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沒│
│ │即被害人李佩珊部分)│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貳元沒收,於│
│ │即被害人王惠貞部分)│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
│ │即被害人林彥甫部分)│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
│ │即被害人李柏霖部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
│ │即被害人吳展卉部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




│ │即被害人賴秉聖部分)│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
│ │即被害人王心怡部分)│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陸元沒收,於│
│ │即被害人黃歆惠部分)│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
│ │即被害人黃冠昇部分)│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元沒收,│
│ │即被害人方崧任部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元沒收,│
│ │即被害人吳奕慈部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玖拾捌元│
│ │即被害人鄭仲廷部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
│ │即被害人夏廷緯部分)│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
│ │即被害人鍾羚如部分)│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零肆元沒│
│ │即被害人張梨珍部分)│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
│ │即被害人巫宜株部分)│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玖元│
│ │即被害人黃秋萍部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
│ │即被害人陳宥蓁部分)│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陳胤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
│ │即被害人高偉為部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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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