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3035號
TPDV,89,除,3035,200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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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三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九四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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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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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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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糖公司職工福利委│土地銀行台北分行 │八十八年五月十日   │捌萬陸仟零陸拾肆│AI一一0九八四│  │
│ │員會台北職工福利社│         │           │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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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