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463號
TCDM,106,交附民,463,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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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63號
原   告 洪鼎安
      楊秋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律師
被   告 黃啓忠
被   告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
被   告 鄭天爵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256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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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