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63號
原 告 洪鼎安
楊秋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律師
被 告 黃啓忠
被 告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
被 告 鄭天爵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256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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