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2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景易
選任辯護人 蘇顯讀律師
被 告 林哲葦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31775、31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景易、林哲葦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被告等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 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等均與告 訴人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 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2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