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54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王經文
被 告 游富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17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游富清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 欄三、(二一)部分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 依前開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