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0號
PHDV,107,訴,30,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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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顏秀雲 
被   告 崔茂東 
被   告 陳召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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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