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0號
PHDV,107,補,30,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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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陳金輝 
      陳惠萱 
      陳宜彣 
      陳重銘 
      楊秀珠 
兼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春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長財等17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澎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二、原告應說明訴之聲明第1項擬拆除之房屋部分為何?以及占
  用之土地面積為何?
三、原告應說明訴之聲明第2項欲分割之土地究為何?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並提出欲分割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須含
  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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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