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陳金輝
陳惠萱
陳宜彣
陳重銘
楊秀珠
兼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春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長財等17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澎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二、原告應說明訴之聲明第1項擬拆除之房屋部分為何?以及占
用之土地面積為何?
三、原告應說明訴之聲明第2項欲分割之土地究為何?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並提出欲分割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須含
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