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7號
PHDV,107,補,27,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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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房新成
訴訟代理人 魯惠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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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