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房新成
訴訟代理人 魯惠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