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崔茂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洪陳秋霞等7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3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