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號
PHDV,107,補,22,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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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王克安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濬承陳夢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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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