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王克安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濬承、陳夢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