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謝政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陽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因107年度建字第2號請求收取工程款債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07年4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
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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