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高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慶
原告與被告亞熱帶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8,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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