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宗寅
原告與被告黃鵬洧即華新燈光音響舞台企業社間解除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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