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94號
CTDV,107,補,294,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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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宗寅
原告與被告黃鵬洧即華新燈光音響舞台企業社間解除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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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