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87號
CTDV,107,補,287,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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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王水南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王進丁之遺產管理人等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
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5,066元【計算式
:(584地號土地面積8.98㎡×公告土地現值27,000元/㎡×原告
權利範圍17/300)+(585地號土地面積569.66㎡×公告土地現
值23,184元/㎡×原告權利範圍17/300)+(633地號土地面積
2,872.69㎡×公告土地現值19,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7/300
)=3,855,06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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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