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11號
原 告 陳蔓菁
被 告 孫正郎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
請求確認被告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74號拍賣抵
押物裁定所載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中超過468,3
34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嗣於民國107年4月3日具狀變更訴之聲
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就上開裁定所載債權金額1,200,000 元中超過
236,893元及自10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以外之債權不存在,茲以債權本金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963,107 元(計算式:1,200,000元-236,893元=963,
107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8,040元,應再補繳2,5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