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巨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六三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惠生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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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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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六三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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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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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華大飯店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貳萬玖仟貳佰叁拾│MSH七0一六一│ │
│ │公司劉文治 │生分行 │ │貳元 │0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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