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25號
CTDV,107,司票,625,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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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何復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玄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如是,『提示日』為
  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
  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二、相對人李玄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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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