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何復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玄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如是,『提示日』為
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
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二、相對人李玄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